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