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