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