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市政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材料:(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