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区、县政府在预算执行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