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检查、监督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