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