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