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