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