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