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三条有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