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