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有效决算草案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