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决算草案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