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辅警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招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用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条件、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合同终止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从事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八)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九)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一)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工作时间饮酒;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保障
辅警薪酬构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对因公(工)负伤的辅警先救治、后收费;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辅警层级应当与薪酬待遇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辅警工作需要。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服装、标识和证件。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持有驾驶证和辅警工作证。
辅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应当由本人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