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