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