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识,持证上岗。服装样式、标识和工作证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辅警工作需要。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服装、标识和证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