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辅警规模,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