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