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八)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九)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一)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