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