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