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三)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假;(四)参加培训;(五)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