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