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辅警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增强服务意识,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工作时间饮酒;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