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公交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等工作,组织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人口密集和商业集聚区,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布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居民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在业主共有道路以及其他场地设置立体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停车泊位施划的指导。
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所有的开放场地,需要设置停车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设置。
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公示停车规范和车辆连续停放时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区,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免收费服务时限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价格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人口密集和商业集聚区,可以将有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区域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三)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推进停车场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设备智能化,引导公共停车场建设智慧停车管理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