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