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