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