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