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经验收合格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经营、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