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经验收合格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经营、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