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人口密集和商业集聚区,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布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