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