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区,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