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