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