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和边角空地等设置短期内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居民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在业主共有道路以及其他场地设置立体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停车泊位施划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