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立体停车场停车泊位超过一百个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部分商业设施。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并不得分割转让、出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