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公示停车规范和车辆连续停放时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