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公示停车规范和车辆连续停放时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