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