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