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标识、标线,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