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置规范,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