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2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靠右上下;
(三)文明使用共享单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退场馆,离场时主动清理随身垃圾;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艺等聚集性户外活动,应合理选择场地、时间,环境噪声应遵照规定标准,不得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不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七)文明就医,遵守各项诊疗制度和服务规范,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八)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网络赌博、网络色情,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一)文明入厕,不随地便溺,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二)爱护环境和市政公共设施,不破坏花草树木、园林景观、人行步道等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佩戴口罩;
(四)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主动配合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情况,按规定接受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五)文明用餐,适量点餐,绿色消费,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光盘行动;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不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不在野外违法用火,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七)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文明祭扫,绿色殡葬,不在城区、林区、景区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十)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十一)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十二)保护河湖和生态湿地,保持河湖等水体清洁,不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十三)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标识行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指挥;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驾驶机动车不违反规定停车,不占用人行道、盲人通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不乱停乱放;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车辆上下客应当注意安全,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不得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九)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驾驶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或区域内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十一)驾驶车辆行至居民区内、校园周边时,应谨慎鸣笛,主动避让行人;
(十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识行走,及时安全快速通过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私接管线,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绿地;
(三)合理合法使用共有空间,不乱放杂物,不随意张贴小广告,不高空抛物,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不堵塞消防通道、占用消防登高场地;
(四)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建材和垃圾,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等应按规定停放,电动车充电不得随意接连电线,造成安全隐患。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一)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对公共环境造成影响;
(二)不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学校等禁入的场所和区域;
(三)饲养宠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的呕吐物及粪便。
(一)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得在风景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规占用人行道经营,不私自圈占停车位等公共场地;
(三)保持门前整洁卫生,不随意倾倒餐厨垃圾;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红十字会、残联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在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具体文明行为规范,广泛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场所、经营场所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测评,公布测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