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违规占用人行道经营,不私自圈占停车位等公共场地;(三)保持门前整洁卫生,不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