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的状况和工作目标,定期制定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