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威胁、殴打、侮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