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