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