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模范人员和事迹实行荣誉发布,对需要帮助的文明行为实施者及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