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六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