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和红十字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和红十字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